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78号公告,就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提出专门要求。公告自6月30日起施行,一般贸易、快件与跨境电商三类渠道同步纳入。范围:不限于整机公告涵盖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相关设备和部件,以及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四大类。整机、零部件与反无人机系统均在列。 核心变化:无论是否受控,都要“亮明身份”78号公告最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将“识别并标注”设为普遍义务。无论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都要在报关单备注栏作出明确表态。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要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不属于管制物项的,要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过去企业面对边界产品常选择沉默处理,如今沉默不再被允许,标注本身成为强制动作,举证责任向出口方倾斜。 三类渠道,三套要求公告将一般贸易报关单、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三类单证一并纳入。 跨境电商渠道收紧最为明显: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生产销售单位栏要填报境内实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不得顶替;境外收货人信息需填报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报关单申报时还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单据。 申报不实的代价公告明确,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海关加快通关;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不予放行。 通关时效与申报质量直接挂钩。一次质疑就可能打乱交付节奏。若申报不实与逃避出口管制相牵连,企业将面临出口管制法和海关法项下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飞友之家观察从4月第40号公告新增“禁限管制识别码”栏目,到6月第77号公告细化机床类物项申报要求,再到第78号公告聚焦无人机——三份公告接续发布,传递出明确信号:出口经营者就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正在被逐项压实。 新规施行在即,相关企业应尽快建立产品识别机制,对在产在售型号逐一判断是否落入货物范围,并形成可追溯的判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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